水晶玻璃加工业相关登记事项操作规范
各所、分局:
根据县政府水晶行业政治要求和浦政办发〔2013〕44号《关于印发浦江县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规范登记相关水晶加工行业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对水晶玻璃加工业实行萎缩性登记管理。
1、一律不得新办营业执照(包括新设立分支机构);
2、登记干部要切实履行实质审查义务,不得把水晶玻璃加工业变相登记为服装辅料、服饰加工等行业;
3、原合法有效的水晶加工业投资主体以及个转企后的水晶加工业投资主体不得变更,即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不能变更,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变更,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为股东之一,不能由股东之外的人员担任。
二、个体工商户适用变更地址情形。
除下列两种情况外,水晶玻璃加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得变更。
1、因旧城或县重点工程项目拆迁而引起经营地址变更,且有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直照章纳税,由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县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出具证明后予以变更登记。
2、经县立项的农房改造村因农房改造引起经营地址变动的,由原所在地乡镇、街道和接受地乡镇分别签署同意意见后办理变更登记。
3、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批准“个转企”的。
三、变更程序与提交材料。
凡水晶玻璃加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变更,都应参照2011年水晶行业工商税务注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要提交新经营场所、住所所在地乡(镇)街道水晶加工户注册登记申报表。
四、“个转企”适用企业类型。
水晶加工行业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应在原投资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升级为一人有限公司,原个体户为一般纳税人的也可以选择申请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除一般行业所需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意转型升级申报的意见和住所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加工户注册登记申报表;在2013年6月20日后,原个体工商户应参加2012年度验照后才能转型升级。
五、关于以水晶加工业个体户名义取得土地但又不实际经营的情形处理。
以水晶加工业个体户名义取得土地但又不实际经营的,其营业执照暂保留至2014年5月31日止,用于办理土地和房产过户手续,并应把原涉及水晶加工的经营范围统一变更为水晶工艺品销售,同时改变行业类别为零售业。
注册分局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