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调整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开发区分局:
为了进一步防控药品零售行业经营质量管理风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现状,对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时的零售药店(乙类非处方药、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零售企业除外)原则上不少于3家。
二、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委托本市范围内并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药品全部实行委托配送的企业可不设药品仓库;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冷藏冷冻药品(含生物制品)可单独委托配送,实行部分委托配送的企业,须按要求设置用于药品储存的仓库。
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它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