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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浦江县农业局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200-2017-0023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17〕179号 公开日期: 2017-10-22
信息内容

GPJD01-2017-0017

 

 

 

 

浦政办发〔2017179

 

 

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浦江县农业局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施农用地

管理工作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农业局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2

 

浦江县农业局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

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根据我县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仓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晾晒、烘干、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休闲采摘配套临时设施、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四)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情形。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控制和要求

(一)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耕地的数量与质量须前后相当。

(二)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按不高于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规定限额标准,具体确定如下: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50亩以上)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2%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三)积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探索培育农牧结合模式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其他畜禽可按畜禽排泄物产生量换算规模),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纳入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各类畜禽蚕养殖、水产养殖也可按照一定生态消纳比例在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提升设施农业生态循环水平。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因地制宜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及其他农产品临时中转场所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积极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通过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无法做到表土剥离利用的,应做好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对于占用林地、水域等进行建设的,应做好占用审批。

畜禽养殖用地必须符合畜禽养殖规划和《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规定。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程序

新(扩)建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流程和审核内容如下:

(一)提出申请。各农业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新(扩)建和续批设施农用地的,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新(扩)建和续批设施农用地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须包含拟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以及所占用地块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情况。(申请报告样式详见附件2、附件3

(二)签订用地协议。接到申请报告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对设施农用地申请的必要性、选址、土地性质、是否占用林地和水域以及禁限养区等环保禁入敏感区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内部审核流程详见附件4)。对符合有关要求的设施农用地,通知经营主体领取“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详见附件5)、“设施农用地协议”(详见附件6)、“土地复垦协议”(详见附件7),协助经营主体及时做好土地勘测定界、林地和水域占用审批、表土剥离等前置工作。前置工作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方案在用地所在村张贴公示7日。在公示结束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和土地复垦协议,规范用地行为。

(三)用地备案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农业局和县国土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农业局和县国土局根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县农业局主要核实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农业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县国土局主要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协议是否齐全,以及是否存在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内容。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要及时备案,并及时将备案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经营主体开工建设设施农用地项目。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农业局和县国土局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个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四、农业设施建(构)筑物要求

为加强我县农业设施用房建设风貌的引导,美化农村环境,对符合审批备案条件的新(扩)建农业设施用房(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注意保护耕作层,要求和谐美观大方。根据地形地貌、产业分类和用途并参考农业设施建(构)筑物设计参考式样图提出设施建设方案,对自行创新设计的须经县农业局认可后进行建设。(详见附件8

五、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做好设施农用地政策指导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意识,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根据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做好政策、标准的制订、修改和完善。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设施农用地管理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巡查和监管,并建立相应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业局要及时掌握全县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做好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日常巡查,县国土局和县农业局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对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对擅自将设施改变用途用作于其他经营的,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开展自我检查,对本区域内已有的设施农用地进行系统性检查、清理,做到底数清、台账齐,切实维护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秩序,达到公开、公平、公正。

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于设施农用地管理不严、秩序混乱、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71125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材料目录

      2.新(扩)建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3.续批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内部审核流程

5.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6.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

      7.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

      8.农业设施建(构)筑物设计参考式样图

 

 

附 件: 浦政办发[2017]179号文件附件.docx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发布科室:
县市区网站 全国政府网站 浙江政府网站 县政府部门网站 乡镇街道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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