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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200-2017-0023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17〕189号 公开日期: 2017-11-13
信息内容

GPJD01-2017-0018

 

 

 

 

浦政办发〔2017189

 

 

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2

 

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引导和激励全县干部职工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一)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

(二)为承担专项重点工作而由县委县政府临时设立的工作机构;

(三)县委县政府认为应该给予行政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从严掌握;

(二)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

(三)向基层一线倾斜;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县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奖励:

(一)在推进县委县政府双重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进项目、资金、人才、技术、信息,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统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在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七)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反恐维稳、平安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八)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对个人的行政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三等功);对集体的行政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功(三等功)。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记功。

第七条 对个人和集体实施行政奖励,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奖励申报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汇总到县人力社保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奖励审批表等。

(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纪委、政法委、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进行会审,重点对申报材料、工作实绩进行核实。会审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奖励名单、奖励等次、主要先进事迹等。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给予个人通报表扬、嘉奖的,经县行政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社保局予以通报表扬、嘉奖;给予个人记功或集体嘉奖、记功的,经县行政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并上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八条 行政奖励一般一年评选一次,于每年年底结合考核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给予记功。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行政奖励。对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行政工作人员追授嘉奖时,可给予补助。

第九条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集体嘉奖10万元,集体记功20万元。

(二)个人通报表扬1000元,嘉奖1500元,记功2000元。

(三)集体奖励的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

行政奖励所需经费,应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个人奖励作为其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获得嘉奖、记功奖励的公务员,在公务员职级晋升中按有关政策规定,其晋升任职年限可缩短半年,但同一年度获得的多项奖励不能重复计算。集体嘉奖和记功的可给予单位年度考核加分。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上级机关行政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行政奖励。撤销行政奖励,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

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被撤销,应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撤销奖励的决定要及时存入本人档案或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对行政奖励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215日起施行。

 

 

附 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发布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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