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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8     

 

浦政告〔201730

 

 

浦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浙中生态廊道浦江县城区段一期(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二期)项目建设需要,浦江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对浙中生态廊道浦江县城区段一期(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二期)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4〕第14号公告)和《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浦政发〔201722)等有关规定,现将《浦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浦政征决〔20171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金狮湖以南至浦阳江区块、金狮湖以西至塔山区块、东山路以北区块以及严家山人武部以西区块,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18117201825日。

    六、腾空期限:20183312018430日。

    被征收人对本《浦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浦政征决〔20171号)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浙中生态廊道浦江县城区段一期(金狮湖保护与开

          发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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