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2011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信息包括法定公开目录和补充公开目录两大部分,分二级类别设置。法定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人事信息5个一级类别,补充公开目录包括区内区域(行业)介绍、政策信息、工作信息、社会监督、办事指南5个一级类别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责任处室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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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政公开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
3、发布机构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政务信息的发布机构为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单位。
二、获取方式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政务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是通过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www.zjpjkf.gov.cn)公开,另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在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的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政务公开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单位将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
2、申请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3、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zjpjkf.gov.cn)上下载,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下载后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即可。
②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③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①或方式③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4、申请办理及期限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回复。鉴于对不同请求的回复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单位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管委会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章)。
6、收费情况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上级政府行政机关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是全区政务信息公开的统一组织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管委会党政办文秘科承担,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浦江经济开发区亚太大道569号,
邮编:322200,
电话:+86-579-84200092,
传真:+86-579-8420009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